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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TFA 會員資格爭議
緣起:2017 年臺灣立法院擬訂立國民體育法,要求各單項體育協會開放個人會員加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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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CTFA 現行章程(2013/5)(第十條「入會」所列資格僅有團體,無自然人)
他山之石
- 左岸沉思(左盃)引韓、美、印尼等國足協為例:
- 下面有人留言說美國個人其實也是「間接參與」,但我plugin-autotooltip__defaultGHSRobert Ciang/MilchFlasche也看了章程,我認為該名回應者誤會、誤導,因此也加入對話了
發展
- 10 月時足協是說擬比照美國個人會員間接選舉(「粉絲俱樂部」就是那群人在亂翻譯吧)
- 11/22 開會前兩天有媒體放風聲說足協想頑抗(【獨家】足協挾國際足總抗命改選 體育署再遭打臉 -- 上報 / 調查),稍後足協發聲明否認
- 就我習於文本批判來看,《上報》的敘述方式才讓我覺得比較像反對派的傳聲筒哩
- 20171123:理事長開放直選 足協從善如流 - 自由體育
- 結果《上報》又在發「內幕」:【內幕】足協改選內鬥白熱化 體育署恐遭推上火線面對國際足總 -- 上報 / 調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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